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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哪些情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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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报警后,交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是一般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我国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但是,交通事故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5条、第8条的规定,我们除了仅造成人员轻微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之外,以下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一、交通事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或者是损失事故的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当事人对事故或者成因没有争议,但双方就损害赔偿进行协商为达成协议的。

     二、交通事故的涉事车辆没有号牌、没有检验合格的标志、没有保险标志的。

     三、交通事故涉事车辆系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的化学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四、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是其他的一些设施的;

     五、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驾驶人没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车辆的;

     六、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驾驶人存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是,、麻醉药品之嫌疑的;

     七、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不能够自行移动车辆的。

     以上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如果没有交通肇事嫌疑的,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以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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