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并不是所有车辆事故都能够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的。那么,在哪些情形下不能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呢?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指的是车辆在道路上因为过错或者是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
道路,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允许公众通行的地方。
车辆,指的是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等运用发动机或驱动的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等或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实践经验,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交通事故的情形如下:
一、军用车演习事故
军用车辆在野外,即不在道路上进行演习时,在演习的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是军用车辆之间发生的碰撞事件,不认定为交通事故。
二、在体育场地竞赛发生的事故
车辆参加体育竞赛(如机动车赛车和自行车赛等),在体育场地内发生的事故,不认定为交通事故。
三、农机车辆作业中发生的事故
如果农机车辆在田野进行作业,或者是在往返作业区的途中将本大卫参加劳动的人员轧死或轧伤的,不认定为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事故
机动车或者是机械专用车辆在施工现场或者是企业内部发生的事故不认定为交通事故。
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一般发生在道路上,如若不然,一般不宜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在上海交通事故实践中,以上几种情形不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当然,不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远不止以上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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