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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交通事故哪些情形不适用快处快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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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于2012年开始使用快处快赔程序,但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适用该程序的。那么,江门交通事故哪些情形下不适用快处快赔呢?

       一般情况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处快赔:
   
       1、   造成人员伤亡的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必定会引起较大的纠纷,适用快处快赔程序可能导致事故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因此,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处理。

       2、    肇事车辆驾驶人属于无证驾驶的

       肇事车辆驾驶人属于无证驾驶,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引起的纠纷将更加的大,肇事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因此,适用快处快赔程序不能使事故得到完全的解决,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酒后驾驶的

       酒后驾驶的,肇事者可能会涉及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的责任,而快处快赔程序主要针对的是轻微的交通事故,一般上只是轻微的民事责任案件。因此,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不适用快处快赔。

       4、    事故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的

       如果事故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那么承担责任的只有事故责任人或者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人。而快处快赔是交警部门与保险部门联合办公的,如果没有交强险,也不适用快处快赔程序。

       以上情况在江门交通事故中,均不可适用快处快赔程序。当事人可以咨询律师对于事故如何处理,或者委托律师全权代理。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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