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取证是为了全面的查清事故发生事实,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进而很好的处理由事故发生带来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及刑事处罚问题。
调查与取证针对的是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可涉及如下一些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性调查措施
指针对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等进行的查明,此外,还有一般性的固定、提取痕迹、物证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查找当事人、询问证人等。
二、查缉
查缉发生在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中,逃逸是指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是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查缉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同时也是让不法者受到制裁。
查缉时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此外,也可以通过发布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
三、扣押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29条明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
扣押的原因在于查清案件事实,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一般来说,检验、鉴定完毕,事故认定书出具后就需归还扣押的相应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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