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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辖区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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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是多发性事故,一般情况下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管辖,没有设立县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则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辖。有时候发生在同一个辖区内,有时候发生在两个辖区内,如果是发生在两个辖区内的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条的规定,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辖区以上的,由交通事故发生的起点所在地的公安交管部门进行管辖。因此,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管辖区内的,由发生交通事故的起点管辖区的交管部门进行管辖。

     但是,上面所规定的只是对管辖权没有争议的情况下的理想处理办法。如果两个管辖区对于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指定管辖,即指定由哪一个交管部门进行管辖。但是在指定管辖决定作出之前,由最先发现或者是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交管部门对受伤人员应当先行实施救助,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前期的处理。

      上面便是我国法律对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管辖区的处理规定。事故当事人 发生事故后对于管辖权可以先不用去理会,应当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对于由那个管辖区的交管部门进行管辖,相关的部门自会自行处理,自己只管做好自己应当做的事情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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