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交通事故当事人如果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经过审查认为事故需要重新调查、认定的,可以要求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原公安交管部门需要对事故重新调查、认定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4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办案交管部门须对事故重新调查、认定:
一、事实不清的
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进过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就复核结果作出复核结论,责任原来办案的交管部门从新进行调查、认定。
二、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如果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部门适用的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上一级复核部门可以作出复核结论,责任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取证。
三、责任划分不公正
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划分不公正,复核单位在经过审查后可以要求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部门重新调查、认定,公正第划分事故责任。
四、对事故的调查或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
如果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下一级交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或者认定时违反了法定程序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经过复核后可以责令该交管部门重庆进行调查、认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如果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只要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就可以让原交管部门尽心重新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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