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找谁,这涉及到交通事故的管辖法院问题。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如果事故发生地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则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于交管部门接受报案后的处理,根据《规定》,可有如下内容:
一、赶赴现场、通知、报告
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交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确认有人员伤亡或是其他紧急情况的,需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
当事故属于重大交通事故时,需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二、现场疏导
现场疏导包括划定警戒区域、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如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交警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在夜晚时,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三、查缉逃逸者
在事故现场,交管部门还应当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如果发现有肇事逃逸情形的,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四、勘查与检验
包括如下内容:
1、查明涉事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2、在现场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3、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4、其他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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