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检验、鉴定是个重要的过程。通过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可以更好的查清案件事实,为事故处理服务。
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如果是对尸体进行检验的,需是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特殊情况下,需为现场调查结束之日3日后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检验、鉴定的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原则上,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如果案件特别,需要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检验、鉴定报告:
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检验、鉴定机构在约定或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的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的事项如下: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检验、鉴定材料;
(四)进行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当事人的知情权:
检验、鉴定结论出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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