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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打架不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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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谢华一次在工地上遇到曾经抢走了自己女朋友的李飞,当时抑制不住自己的愤怒,冲上去就和李飞厮打在了一块,由于二人都很强壮,势均力敌,最终二人都受重伤,后来谢华以在工作期间在工作地点受伤为由要求其老板赔偿工伤损失!

      试问:如此情况下谢华可否应该得到老板的工伤赔偿

      【案件焦点】

      法律有相关规定,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获得单位或是工伤基金的赔偿,那么本案中谢华与李飞的厮打行为该如何定性,谢华的所受到的伤害可否成其申请获得所谓的工伤赔偿呢!

      【案件结果】

      谢华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查实,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赔偿依据于事实不符,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谢华的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客观的工伤认定条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案例评析】

      本案明显谢华虽然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但其受伤的原因是因为个人的仇恨行为,不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之规定,其受伤自然不属于工伤,也自然不可能获得工伤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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