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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扣车责任鉴定出来了能去取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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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押交通事故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这样,交管部门扣留事故车辆的权力被法律赋予下来。

     一般来说,如果是因为交通违法行为扣留机动车的,扣留机动车的时间往往至违法状态消除之时。但是因为涉及交通事故扣留机动车的,基于收集证据的原因,扣留的时间需到收集到相关证据时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28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同时其29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这样,扣押的时间最长为60日。

     事实上,扣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检验、鉴定,查明案件的事实。《规定》第44条明确,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的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而检验、鉴定的时限最长也不得超过3个月。

     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后,即证明交管部门已经对事故进行了查清,不再存在扣押机动车进行检验、鉴定的事由,交管部门即无权再对事故车辆进行扣押。如果交管部门不通知取车,属于违规行为,当事人可前往交管部门索取或问明没有放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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