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后,结合相关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应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内容包括如下一些:
1、事故发生的客观环境,指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涉事各方车辆、发生事故的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
3、经查证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具体形成原因的分析;
4、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各方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由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来看,受害人的伤害与事故责任认定并无关系,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对象是事故事实内容,对于事故造成的伤害不属于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范围之列。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从这也可知,在造成重大伤害的案件中,通常事故认定书也会在10日内下达,此时伤者有可能仍然还在抢救治疗,更不用说会出院了。
从时间点来说,出院是交通事故处理一个重要的时间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法定时间为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而往往出院就意味着治疗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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