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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等同于法院赔偿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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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一般都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双方的责任作具体划分,就一方当事人而言,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那么,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是否等同于法院在受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时的赔偿责任呢?

      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主要是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违章情况、事故的成因等因素,从专业的角度对事故进行认定。在诉讼中,该认定可作为任何一方或几方当事人主张赔偿责任比例的重要证据。

      而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基于举证的划分,基于举证质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来作出,当然也可以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同其它证据一样,要经过质证等程序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并不是当然有证据效力。所以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必然等同于法院赔偿责任的划分标准。

      现在,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只是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交警调解中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但是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交警的认定书只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事实,因此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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