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会针对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是权威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出具的,但是当事人对此有异议时,仍可通过相关程序和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或是在诉讼中质疑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但是不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是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份证据,不具有行政效力。下面将根据相关法律阐述复核申请相关事项。
1、 复核申请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之规定:
(1)申请复核的时间是当事人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2)复核部门--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复核申请形式--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 复核申请受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 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3、复核审查期限和内容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3条的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4、复核结论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4条规定,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经审查后根据以下情况做出复核结论的:
(1)重新调查、认定的: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维持原认定的: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5、 复核结论送达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5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6、 交通事故重新认定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6条之规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7、复核次数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5条第2款之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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