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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规定作出,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事故认定书部门的上一级部门以书面的形式申请复核。但是,当事人的复核申请不一定会被受理。在哪些情形下当事人所的复核申请不会被受理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应当对该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交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对其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受理的。
二、交通事故有肇事犯罪嫌疑,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
三、由下级公安交管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四、事故属于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的。
以上情况由管辖的公安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对有以上情况之一的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注意是否有以上情形,如果有的话最好不要再申请复核,因为交管部门是不会受理的,白白浪费自己的时间,应当把时间留在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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