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处理事故的一项书证,主要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获得的证据材料作出。但是,并不是每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都能完全反映事故的真实情况,并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鹤山市,当事人对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对交管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3日之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部门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复核申请。
由于鹤山市属于江门市的地级市,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上一级部门为江门市交通管理局。因此,如果当事人对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同过书面方式向江门市交通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
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当事人觉得认定书认定结果不公平,即使该部门告诉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当事人也可能觉得是在推卸责任,从而到作出认定书的部门大吵大闹,这样是很不理智的。如果你觉得不公平或有其他不服的意见的,应当抓紧时间向其上一级部门申请复核,因为复核时间为送达之日起的3日。当事人可能不懂复核是什么,自己应该怎么做,对此,当事人不妨在事故发生后就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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