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事故当事人兴许还不知道,对于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有申请复核的权利。通过复核,一定程度上可为当事人改变原事故认定书提供可能性。
鉴于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处理中的重要地位,申请复核存在一定的必要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复核的,应当在符合申请书中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并附上主要的证据。
当事人拥有复核的权利,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防止事故认定书的错误。上级交管部门对复核的审查,其内容包括:事故认定事实的清楚度、证据确实充分度、适用法律正确度、责任划分公正度,以及调查程序合法度。这样,对于复核的结果,就存在如下两种情形:
一、驳回
如果查明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那么,上级交管部门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二、责令重新认定
如果查明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则,上级交管部门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申请复核的当事人目的是获得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这样,通过新的事故认定书,或许可以减轻自身承担的事故责任,进而减轻自身承担的赔偿责任或是行政处罚、或是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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