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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有关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比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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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了,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赔偿责任,各方当事人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根据事故主体的不同,责任划分也会存在不同。如果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碰撞,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对于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比例,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在《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中,规定了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第76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即机动车方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承担责任不超过80%。)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即机动车方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其承担责任不超过60%。)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即机动车方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其承担责任不超过40%。)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即机动车方在事故中无责任,其承担责任不超过20%。)

      (5)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即机动车方在事故中无责任,其承担责任不超过10%。)

      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公安交管部门往往之载明事故各方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至于责任的比例则无明确说明,因此,法院的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过程中,往往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比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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