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有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报警可为事故当事人的一项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条都规定了当事人需要报警的情况。事实上,报警是公平、合法处理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前提:报警处理由交管部门介入,运用专业知识,查清事故发生的情况与分配事故责任,对事故赔偿等至关重要。
如果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没有报警,致使交管部门没有能够及时介入,那么,对事故当事人各方来说都非常不利。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对于没有报案致使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赔偿比例问题规定如下:
(一)有交强险的,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二)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若一方当事人有能力报警而没有报警,致使事故责任无法查清,那么,其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若是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则各方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三)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若是机动车一方有能力报警而没有报警致使事故责任无法查清,同时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机动车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那么,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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