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容置疑,道路交通事故后发生后,因证据灭失、当事人逃逸等情形,事故会出现无法查清的情况,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如果事故事实无法查清,那么事故责任也即无法查清。
交通事故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关键,包括民事赔偿、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都需要依赖事故责任开展进一步的事宜,为此,在具备某些情形的条件下,事故责任可以采取推定的形式,并由地方法规进行明确。在成都市,依据《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试 行)》第6条可知,对于一些特别情形,地方确定了责任的划分规则,即:
当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时,优先确定为事故全部责任;若是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行为的,则可认定为同等责任:
(一)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逸,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
(二)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甚至于毁灭事故证据;
(三) 经查,道路交通事故为当事人故意造成的;
(四)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没有立即停车,没有保护现场,或是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 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
由以上可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不想增加未来自身事故责任,切不可逃逸,应及时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交管部门前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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