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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同等责任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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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出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各方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时,该如何确定各方的赔偿比例呢?依照《交通安全法》76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当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了同等责任的情形。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同等责任的情形下,既然按规定应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那么这个减轻数额是多少呢?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并因此授权于地方法院自主决定。一般而言,此时对于机动车的减轻比例在以下范围内进行,结论:当出现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机动车赔偿比例在30%至40%之间,也即机动车方需承担60%--70%的赔偿数额。       

举例说明:甲与乙发生交通事故,甲是机动车,乙是非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为甲乙同等责任。那么对于损害赔偿如何确定各自的比例呢?如上所说,甲对事故承担的赔偿比例为60%--70%,如果事故只造成乙受伤,那么甲会在赔偿比例范围内对乙所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具体是多少,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备注:理论上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交通事故,之所以扩大了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在于保护可视为弱者的非动车一方或行人。我国实行强制交强险制度,只有在交强险不足赔偿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当事人之间的赔偿比例划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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