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或交通警察可依照相关规定对交通事故中的各方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进行划分,从而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
在上海市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依照《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若干指导性意见》第3条之相关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交通事故的责任大小可具体如下处理:
一、违反信号灯或民警指挥
若交通事故发生时有交通信号灯指示或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则违反指示或指挥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故各方均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或民警指挥通行,则各方承担同等责任。
二、非机动车、行人违规,承担全责;机动车方亦有违规情形,减轻或同等
若出现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信号灯指示或民警指挥,则其承担全部责任;若查明机动车方有超速50%以上情节,机动车次责;若机动车方存在醉酒、服用静止药品、疲劳驾车、无合格机动车证驾驶、驾驶不合格机动车上道行驶的,则各方承担同等责任。
三、追尾事故责任认定
后车追尾前车,后车承担全部责任;当出现前车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且在无故停车或遇扬招、驾驶技能不熟等突然刹车,夜晚刹车灯不亮情形的,则后车承担主要责任,前车承担次要责任。
四、违规静止的车辆或行人与行驶机动车相撞
车辆违规停在道路上没有安全警示标志,以及没有安全标志和保护措施的道路工作人员被行驶中的机动车撞击,行驶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若事故发生在夜晚或高速路上,则同等责任。
五、倒车、溜车事故责任承担
当机动车一方倒车、向后溜车与车辆、行人发生撞击,机动车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但是,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违法情节,如占用机动车道,则倒车、后溜车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承担次要责任。
六、非机动车之间超车责任承担
非机动车一方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非机动车导致撞击,超车方承担全部责任;被超车方有违规情节的,被超车方可认定承担次要责任,超车方为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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