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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对交通事故有一般过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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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通则》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都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根据各方的过错对事故承担相应的主要、次要、同等、全部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对事故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直接关系到事故发生后的一系列问题。那么,过错到底是如何认定的呢?

     以成都市为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对交通事故具有一般过错:

     1、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白天),机动车相关人员没有及时开启危险警示灯,并且没有将机动车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2、在白天,机动车没有依照相关规定停放,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发生车辆故障没有开启危险警示闪光灯,没有在法定距离内设置警示标志(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3、白天在设有禁止停车的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临时停放车辆的;

     4、在白天,机动车在交叉路口、铁路的道口、急转弯、道路的宽度不超过4m的路段、桥梁、隧道等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

     5、在划分有两道以上的车道内,摩托车没有在最右侧的车道内行驶;

     6、机动车行至有交通信号灯的路段,遇到禁止通行的交通信号指示,机动车没有在规定的停车线以外停车的等等。

     当机动车出现以上的情形并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对交通事故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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