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派遣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勘验、调查等。调查结束以后,再询问事故相关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最后,交管部门负责人员,根据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确定各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以上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一般规定,根据当事人过错确定事故责任。地方对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有特殊标准的,按照地方标准确定过错责任,进而确定交通事故责任。
在天津市,机动车发生追尾事故,按照天津市相关规定,有其特殊的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第五章5.1.1的规定,如果机动车发生前后车追尾的交通事故,按照如下标准认定交通事故过错责任:
1、前车驾驶人有瑕疵
如果在前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饮用国家禁止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或者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拼装车、报废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或者违法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但车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夜间车辆后面示宽灯、制动灯光处于正常的开启状态)。后面的机动车撞击前面车辆发生追尾事故,后面车辆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全部的事故过错责任。
2、后车驾驶人有瑕疵
如果在后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具有“1”驾驶人的情形,追尾撞击前方机动车,且在前行驶的机动车逃逸的,在后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交通事故主要事故责任。
在天津市,发生机动车追尾事故,当事人的事故过错责任按照上述情形,分别确定,然后结合其他因素进一步确定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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