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上述73条的规定为交管部门应当制作事故认定书,也即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管部门的职责所在,而非可有可无。当然,交管部门制作事故认定书,前提是对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处理。否则,除非涉及刑事犯罪内容,交管部门通常不会介入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去。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因个别原因都不报警处理,也就不会存在对事故认定书的制作问题。
交警部门不出具事故认定书,原因可能为:
1、尚在事故认定书制作时间范围内,共三种情形
(1)一般情形
一般情形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逃逸案件
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交管部门未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需检验、鉴定案件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案件,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逃逸案件未查明
上述第二种情形规定逃逸案件应当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现实中会存在逃逸当事人、车辆无法查获的情况,就会不定期的延长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此种情形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受害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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