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包含有:
(一)道路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清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交管部门通过调查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由交管部门认定的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既然作为证据使用,那么鉴于证据的客观上,其实就应当可以明确事故认定书没有所谓的时效问题。如果非要认为是否有失效的可能,那么就会涉及事故认定书的撤销问题。所谓事故认定书的撤销,是指当事人通过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如果获得支持的,上级交管部门会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此时,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视为被撤销。
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申请复核为:当事人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时,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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