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人身或是财产遭到伤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法定的相关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权利。当出现受害人无能力主张时,其近亲属可以替代受害人主张并行使相关诉讼权利。
在佛山,受害人近亲属替代行使诉讼权利的内容见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第10条。该条规定,当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送医治疗后,处于持续昏迷或者被认定已经是植物人的情况下,作为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受害人名义起诉至人民法院的,要求与交通事故伤害相关的赔偿项目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受理。
事实上,当出现受害人持续昏迷或是植物人状态时,受害人已然可以被认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之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此时,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代为行使赔偿权利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同样是《意见》第10条,其第2款之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近亲属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针对受害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诉讼申请,即使申请没有被落实,但是这不影响人民法院受理家属提出的损害赔偿,也即: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不要求受害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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