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损害赔偿纠纷:1、自行协商,诉称“私了”;2、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1”“2”无法解决损害赔偿纠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北京市如果出现“3”所说的当事人无法通过自行协商或者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调解解决损害赔偿纠纷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已经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经过当事人自行协商,但是仍然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或者虽然达成赔偿协议但是赔偿义务人不履行,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将做如下处理:人民法院首先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理该案;受理后,经过审理作出裁决,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应当承担或者享受的义务、权利,或者对协议有关事项进行审理,如果经过审理协议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人民法院会认定其达成的协议有效,并且根据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协议经过人民法院认定有效或者据以作出有效判决以后,就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赔偿义务人还不履行的,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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