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经济数据作为赔偿的标准。赔偿标准公布的时间各地不一,有的地方在新年度初就开始公布并适用,有的则在年中。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通过诉讼方式索赔,在诉讼过程中, 有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公布的,应该如何适用损害赔偿的标准呢?换句话说应当适用哪一个赔偿标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并且,这里所说的上一年度,指的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根据前面的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有新的损害赔偿标准公布的,如果新的损害赔偿标准公布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法庭辩论还未终结的,则按照新的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反之,还是适用原来的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因此,我们应知道,并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在哪一年发生就适用哪一年的标准。就如上海市为例,如果是在2015年1月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但是在1月已经审理结束的,适用的仍然是2014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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