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损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足以赔偿的,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如果投保人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仍然不足以赔偿的,最后由赔偿义务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赔偿权利人可以将赔偿义务人与保险公司同时告上法庭。那么,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赔偿义务人与保险公司以后,人民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的规定,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赔偿义务人与保险公司,人民法院会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将赔偿义务人与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如果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赔偿义务人与承包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浙江省相关人民法院会将赔偿义务人与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即法院将赔偿义务人与保险公司置于被告席位,共同审理,共同就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可判决保险公司一并赔付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保险金。
如果投保人既投保了交强险又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并且承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为同一家,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公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一并赔付损失,且该保险公司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一并予以审理。简单地说就是,人民法院会将赔偿义务人与保险公司置于被告席,共同审理,判决赔偿义务人与保险公司就受害人的损失按规定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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