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果该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以上(包括2人)的,如果受害人通过诉讼方式索赔的,按照长沙市的相关规定,应当如何处理受害人为2人以上的损害赔偿诉讼呢?
根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意见》第15条的规定,如果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受害,受害人为2人以上,受害人通过诉讼索赔的,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形处理:
一、部分受害人提起诉讼的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以上的第三者损害的,部分受害第三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受害第三者参加诉讼。但是,如果存在无法通知到的受害人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则不必为未参加诉讼的受害人预留交强险份额。
二、其他受害人向不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以上的第三者损害是,部分受害第三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其他受害第三者向不同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应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在长沙,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第三者为2人以上的,损害赔偿诉讼按照以上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根据以上的情况,在多人受害人的情形下,受害人应当预留可以通知到的联系方式或者联系地址,或者是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若不然,人民法院无法联系到的,人民法院不予留交强险的份额,这对事故受害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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