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发生在惠州市的道路交通事故,起诉是否可以在深圳呢?这涉及交通事故的诉讼管辖问题。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端,如果受害人想要起诉索赔,那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诉法院必须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只有有管辖权,才可以对案件进行受理。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属于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对侵权案件的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即是说,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而根据法律理论可知,侵权行为地可以包括有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这样,事实上,交通事故案件存在多个法院都具备管辖权的情形。
那么,一起发生在惠州市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法院就有可能享有管辖权,其条件可为: 一、被告在深圳 由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可知,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包括有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肇事司机的单位、道路管理机构、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等。如果上述赔偿义务人之一在深圳,那么作为受害人的原告方完全有理由在深圳相应法院起诉。 二、事故结果地在深圳 从行政区划上看,深圳市与惠州市紧挨着,这样,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交通事故的发生地在惠州,而结果发生地可在深圳,如此,作为事故结果发生地,深圳法院也会对案件的赔偿争议具有管辖权。 惠州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深圳市起诉的有利一面在于,如果事故导致伤残或是死亡的,那么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可依照深圳标准,而非惠州市法院适用的广东省统一标准,深圳市标准在赔偿数额上高于惠州市标准,这样能最大程度上的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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