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有再审制度。再审是指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出具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但是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再次进行审判。再审制度在与纠正确实存在的司法错误,保证司法公正、公平和社会正义。、
再审制度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对于再审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为:
(一)当事人发现了有新的证据,可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三)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为伪造;
(四)经查实,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
(五)人民法院未依法调查收集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而对案件审理起着主要作用的证据;
(六)经查证,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存在错误;
(七)原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是存在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而实际上没有回避;
(八)诉讼参与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而非其法定代理人或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能参加案件审理,且是因不能归责于其自身或是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
(九)当事人辩论权利在诉讼中被剥夺;
(十)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却未传票传唤相关当事人;
(十一)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遗漏或者超出了原诉讼请求;
(十二)经查证,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是已经变更;
(十三)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符合上述条件,也即符合了再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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