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如果认为在接受诊疗的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在北京,如果受害人一方提出索赔的,应当以谁为被告呢?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4、5条的规定,并结合北京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实践可以,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被告为:
一、就诊的医疗机构
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在接受医疗的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受害人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以受害人就诊的医疗机构为被告。如果受害人一方认为,医疗损害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二、产品的生产者、产品的销售者以及医疗机构
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为药品、消毒药剂或者是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一方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产品生产者、产品销售者和医疗机构为被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一方如果仅仅起诉部分责任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其他没有被起诉的责任人为案件的当事人。
三、血液提供率机构及医疗机构
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为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一方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血液提供机构以及医疗机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受害人一方如果仅起诉医疗机构或者是血液提供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的申请,或者是依照职权,追加另一方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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