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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否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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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一方可以将赔偿义务人和保险公司作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如果在杭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受害人一方仅起诉赔偿义务人或仅起诉保险公司的,根据有关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否可列未被起诉的一方为共同被告呢?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第3条的规定,如果受害人一方(赔偿权利人)仅起诉保险公司或仅起诉赔偿义务人的,人民法院是否将未被起诉的一方列为共同被告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如果赔偿权利人仅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解释说明申请追加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如果经过解释说明后,赔偿权利人仍然不申请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如果赔偿权利人仅仅将赔偿义务人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索赔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解释说明可申请追加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通知保险公司可申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过解释说明之后,赔偿权利人仍然不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也不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综上所述,在杭州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仅起诉赔偿义务人或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是否将未被起诉的一方列为共同被告,还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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