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管部门于交通事故的管辖有所明确,其第4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报警处理的,交管部门应当记录在案,同时发出出警指令,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对于有特殊紧急情况的,交管部门还需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或者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交管部门赶赴现场后的处理:
(一)维护现场秩序
交管部门赶赴现场后,应当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
如发现因道路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需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二)避免更大的事故损害
为了避免更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交管部门同时还负有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消除消除损害危险的责任。
(三)疏导交通
交管部门存在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的责任。
(四)调查取证、查缉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交管部门在现场还应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如果事故存在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对于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交通警察可以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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