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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在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判决。
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虽然有一方当事人在开庭时没及时出庭,但是人民法院对于其之前提供的一些合法、有用的证据、意见还是应该要采纳。而不是一概否认未出庭当事人,换句话说人民法院根据现有掌握的证据,如果未出庭当事人胜诉的话,也应该判其胜诉,而不能因为其未出庭而改判败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可知,缺席判决适用于以下情形: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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