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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否停止案件相关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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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无论是遭受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的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如果诉讼一方当事人发现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属于本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与本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关系的,可以申请该审判人员回避。



      由于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可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那在此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还是否继续参与正在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和第47条的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否停止参与其正在审理的案件,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确定:



      1、当事人第一次提出回避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还未做出是否确定其回避的决定前,不停止手中案件的审理工作。



      2、当事人对法院的回避决定提出复议期间



      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以后,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



      因此,审判人员被申请回避的,是否停止手中的工作,要根据回避决定的程序处于哪个阶段。第一次提出回避申请的停止参与案件审理工作,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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