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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诉讼多个被告,怎样选择诉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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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因交通事故提起诉讼的案件,一般会有多个被告。原因在于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不一定只为一人;若只因一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机动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的规定,因交通事故而起的民事诉讼一般会有保险公司的“参与”,此处的保险公司除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外,若车辆购买了相应的商业险,那么还存在商业险方面的保险公司。

      受害人(原告)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一般会将事故相关人都作为被告一起起诉,例如:事故侵权人、“交强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等,进一步为日后获得赔偿多加砝码。

      对于交通事故诉讼法院可以是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被告住所地法院。若受害人放弃向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而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那么面对多个被告应当怎样选择诉讼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同一诉讼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管辖权。换句话说,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多个被告时,受害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法院。至于最终选择哪个法院,受害人可以事先对比一下有管辖权法院的所在地经济状况、消费水平等。例如残疾赔偿金就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来计算,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也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相应经济标准值来计算,所以受害人(原告)可在多个被告所在地中择其高者,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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