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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交通事故中,一般有多名被告:有公民即交通侵权人,也有法人即保险公司或其他公司等情况,怎样明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住所”究竟所指何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也就是身份证或者户口本所示地址的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此处的法人在交通事故中主要是针对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公司都必定具备法人资格,无一例外;若侵权人因工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将侵权人所在公司作为被告,最常见的就是出租车机车发生交通后由出租车公司担责的情况,若该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则可向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没有固定的办事机构时,则可向其注册登记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的户籍有可能因为升学、结婚或者就业等原因迁出,当被告的户籍因上述原因迁出后尚未落户怎样确定诉讼法院?当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有经常居住地,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迁出户籍已超过一年,现居住地视为经常居住地,当然由现居住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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