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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户籍迁出未落户,管辖法院为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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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有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如果被告从原来的护理所在地迁出,但是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还没落户的,管辖法院为哪个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解释》)第3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那么,被告既然已经将户籍迁出,就没有住所地一说了。这样究竟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根据《解释》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以后,还没有落户的,如果当事人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关系;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如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被告迁出户籍的,如果当事人已经重新落户的,应当由最新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当事人还没有落户的,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获得管辖权;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的,还适用原户籍所在的人民法院的管辖。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管辖法院,主要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即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以及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因为,不管被告有无落户,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为首选法院,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被告人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是不一致的,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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