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层次上分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外,根据案件的性质与大小情况,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法院拥有不同的管辖权。有的法院都对某一类或某一件案件有管辖权,会涉及管辖权的先后问题。在出现管辖权错误或是争议的时候,会涉及管辖权的移送与指定。
管辖权的移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之规定,是指没有关系权的法院受理后,查明管辖权出错,自身没有管辖权,需要将案件移送至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受移送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管辖权的指定是指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下级某法院具体管辖,管辖权的指定存在如下三种情况中:
一、在移送管辖的案件中,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此时,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原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例如涉及地方行政官员作为当事人的案件中)
三、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首先需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了的,那么,需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或是指定管辖在于明确管辖范围,避免因管辖不当给当事人带来损失,也进一步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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