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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被告为保险公司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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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发生道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法定第一顺位赔偿义务人,有很大的可能会被赔偿权利人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如果赔偿权利人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一般而言,如果赔偿权利人仅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告将侵权人一同列为被告。本文主要简述的是,除了其他被告外,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何为其住所地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法院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指的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保险公司一般属于企业法人或公司法人,因此保险公司的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的,管辖法院为保险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此外,如果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够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者是登记地为住所地。

     综上所述,以保险公司为被告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能为保险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是保险公司的注册地、登记地。具体应当由哪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要看保险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否可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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