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通则》136的规定,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是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伤害时起计算。一般而言,对交通事故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诉讼1年的时效。权利人需在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否则诉讼时效已过,权利人有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得权利人客观不能行使请求权,此时法定诉讼时效停止计算,待法定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剩下的诉讼时效期间。
一、不可抗力
是指人们不能预见、避免并克服的自然、社会客观状况。其中自然现象包括:地震、台风、洪水和海啸等;社会现象则包括:战争、政府命令和国家政策等。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之一。
二、其他障碍
依照《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之规定,包括: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权利被侵害的主体,其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从而使得诉讼权利无法行使;
(二)死亡案件中,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是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自身人身自由从而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可以酌情认定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举例说明: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7个月有余,但一直未与肇事者联系以及协商赔偿事宜。在入月8个月时当地发生了地震,导致地方司法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次年5月司法系统才能正常工作,那么甲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答案是:没有。对方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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