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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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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是诉讼法中的一项制度,在民事诉讼领域,是指民事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就丧失依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使得争议尽快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时效期间的计算从交通事故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指:如果交通事故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事故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通常来说,交通事故的发生之日即是权利被侵害之日,因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从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对于诉讼时效,还需了解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问题: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障碍导致赔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时效中止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暂停计算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继续有效,而仅仅是将时效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的事由结束后,继续计算剩下的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的事由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交通事故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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