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称交通事故财产保全,指法院在受害人起诉前或者起诉后,根据受害人的申请,为保证将来的判决书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现有财产遭受损失风险,对与赔偿有关的财产或者事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在其上产生相应权利的行为,简言之,就是法院对某类财产加以限制其权利。
一.财产保全时间。
财产保全可以在诉讼前申请也可以在诉讼后申请,分为:
1. 诉前财产保全: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根据申请作出的保全。
2. 诉中财产保全。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对相关财产的保全。
二.财产保全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财产保 全的,其范围仅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任何财产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效力。
因财产保全是法院依靠国家强制力进行的具有约束力的措施,会使相关权利人不能对保全财物行使自由权利,使其合法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当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财产保全,后认定保全是申请人的错误判断导致的并给被保全财产权利人带来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负责赔偿。
四.财产保全条件。
1. 保全为必要手段。
保全是在紧急地情况下进行的,不进行保全将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合法权利丧失。
2. 申请人提供担保。
除了法院依职权的保全,否则,当事人都会被要求相应的对财产请求的担保。
3. 案件属给付之诉。
也即判决结果涉及给付财产内容。
4. 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
申请人的申请是因对方的某种行为引起的。
5. 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财产保全有利有弊,申请人需谨慎权衡,可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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