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多种选择途径解决纠纷。其中,最为有效的解决纠纷的办法就是诉讼了。诉讼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公民利用公权力解决私权利的一种最为有效途径,其权威性和公正性也是最高。虽然如此,诉讼毕竟是人为的行为,难免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利用权力进行徇私。那么,当事人在此情况下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在诉讼过程中规避法官不公正审案,我国有明确的立法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上述规避法官审理案件可能不公的立法,我们称之为回避制度。这一制度赋予了当事人在诉讼中权利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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