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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一方可否只起诉部分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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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可能有数个(特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至少有侵权驾驶人和保险公司)。如果赔偿权利人通过诉讼方式索赔,但是却仅起诉其中一部分赔偿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多个侵权赔偿义务人时,如果赔偿权利人仅起诉其中一部分赔偿义务人的,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案件为必要共同诉讼的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如果仅起诉部分赔偿义务人,如果案件为必要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赔偿义务人为共同被告。如果赔偿权利人明确表示不要求追加的被告承担责任的,不判决该追加的被告承担责任,但是,在确定其他被告的赔偿责任的时候,应将追加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扣除。

     二、案件为普通共同诉讼的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索赔,但是仅起诉部分被告的,如果案件为普通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赔偿权利人解释说明可以追加其他赔偿义务人为被告。但是,赔偿权利人明确表示不追加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其他赔偿义务人为被告。
     
     因此,在重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在诉讼索赔时仅起诉部分被告的,人民法院是否追加其他赔偿义务人为被告,则要根据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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