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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垫付的费用是否判令保险公司一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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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不管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受害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相关损失。如果侵权人在受害人起诉前已经向受害人垫付一定费用的,按照杭州市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是否判令保险公司一并给付侵权人对受害人垫付的费用呢?
     
     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相关疑难问题解答》第2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的是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案件,如果侵权人向保险公司追偿垫付的款项的,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而且诉讼的主体也不尽相同,有时候还可能涉及商业保险赔付,因而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审理。但是,如果保险公司自愿给付的除外。同时,考虑到纠纷处理的便捷的需要,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将以上两起纠纷分别立案、同时审理。
     
     根据前面所述,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同时,侵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偿还其向受害人一方所垫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判令保险公司向受害人一方赔付的同时一并偿还侵权人的垫付费用。但是,如果保险公司自愿给付侵权人垫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才可判令保险公司一并给付。如若不然,人民法院应当将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另立案审理,当然,人民法院可以自主决定两案同时审理。
    
      综上所述,在杭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侵权人对受害人一方的垫付费用能否判令保险公司一并给付,主要看保险公司是否自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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