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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死亡的,家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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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人身伤害案件中,是指因事故伤害导致受害人一方精神上的创伤与痛苦。司法实践中,在伤残案件和死亡伤害案件中,受害人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赔偿,但也并不绝对。

      人民法院判断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存在,通常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事故伤害的大小

      通常而言,伤残案件和死亡案件中,受害人受到的伤害都比较严重或是非常严重,此时,人民法院会从客观上来认定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受害人一方主张的,也往往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在深圳市,精神损害抚慰金就直接与伤残等级挂钩。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严格依照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10万元,二级伤残为9万元,依次类推。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毁坏容貌、妇女流产的案件,即使不存在伤残的情况,也应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二、受害人的精神状况

      有的受害人精神比较敏感,即使是一些小的伤害也会造成精神上的严重问题,为此,法院也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认定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事故造成的社会影响

      在一些案件中,虽然受害人的伤害并非很严重,但是案件给当事人带来极为严重的社会影响的,那么,基于此,作为受害人可以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支持。

      四、各方的事故责任

      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就明确规定,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不予支持;(二)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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