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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35条的规定,江门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如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均依照《解释》明确的标准并广东省一般地区经济统计数据进行计算。
江门地区的死亡赔偿项目计算与广东省的经济相关联,其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适用广东省经济统计数据。下面就江门市死亡案件中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的赔偿标准进行说明,各计算数据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内容,含:
1、 2015年广东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7.2(元/年)、2015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360.4(元/年);
2、2015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673.1(元/年)、2015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103.0(元/年)。
3、2015年广东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72659(元/年)。
结合《解释》确定的计算标准,计算江门市2016.7---2017.7间死亡相关赔偿项目标准内容:
★一、死亡赔偿金
江门市死亡赔偿金标准(2016.7---2017.7) | |||
死者户口 死者 年龄(T) | 0 < T < 60周岁 | 60 周岁≤ T < 75周岁 | T ≥ 75周岁 |
城镇户口 (或符合农转城) | 695144元 | 34757.2×[20-(T-60)]元 | 173786元 |
农村户口 | 267208元 | 13360.4 × [20-(T-60)]元 | 66802元 |
★ 二、丧葬费
江门市丧葬费标准为广东省统一标准,为2015年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元/年)÷2=72659 ÷ 2 = 36329.5元。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依照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并被扶养人的年龄、法定扶养人数计算。
江门市2016.6--2017.7年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死亡案件) | |||||
被扶养人年龄(Z)(岁) | 0 < Z < 18 | 18 ≤ Z < 60 | 60 ≤ Z < 75 | Z ≥ 75 | |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元) | 25673.1/11103.0×(18-Z)÷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 × 20 ÷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20-(Z-60)]÷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 × 5 ÷法定扶养人数 | |
备 注 | ①以上当死者为城镇户口或是符合农转城条件时,用25673.1代入计算;死者为农村户口时,用11103.0代入计算。 ②法定扶养人数为依法对被扶养人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车祸死亡赔偿案件中,江门市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可人民币5万元。
★五、其他
除上述赔偿项目外,死亡案件中还可存在医疗抢救费、护理费、住院或是补助费,以及死后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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